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林達: 《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

美國, 是一個值得所有台灣公民, 尤其從政人物, 仔細研究的國家.
這陣子, 我翻書, 上網, 並繼續構思如何以我的拙筆,
寫簡明的文章向大家表達: 我所嚮往的台灣政治環境.--> [我有一個夢](前文)

現代美國, 是個極其講求法治, 又以法律來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與人權, 以實現「人人生而平等」國家.

她是世界上非常獨特的一個國家, 她不是一天就到達理想境界的, 但她進步非常快. 難以想像, 在我出生前十年的美國, 1960年代初, 美國若干地區還在執行種族隔離政策, 歧視社會弱勢的非洲裔美國人(黑人).

但我們可以說, 經過金恩博士等等民權鬥士們的努力, 1964年通過了劃時代的「民權法案」, 新一代的美國, 各色人種可以攜手合作共同努力的美國, 打造一個全新的沒有國族主義的新型態地球超級強權.

美國達到的理想境界, 另一種American Dream, 到底是什麼?
偌大的題目, 找一個厲害的人來幫我忙吧, 我想到我的偶像, 林達(夫婦).
他倆有本啟笛人心好書, 從頭到尾我都非常喜歡, 強力推薦給各位:

時報悅讀網
《辛普森案的啟示 ~
       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 》


 類別:史地‧法律‧政治>評論
 叢書系列:新人間叢書
 作者:林達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4年04月19日
 定價: 250 元  售價: 212元
 開本:25開/平裝/280頁
 ISBN:9571340987


看看其他讀書人對這本書的評價:

  《辛普森案的啟示》,有一個份量更重的副標「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作者林達是兩位有文革背景到美國生活的中國人,台灣能找到他們的作品不多,但是每‧一‧本‧都‧很‧好‧看。

  喜歡龍應台文章的人會這歡這樣的書,文意淺白卻絕不失修辭的端正,更重要的是總能在行雲流水之後讓人吸收了巨大的知識和力量,切實的文以載道。這樣的書看的時候需要很多專心,不過這並不難,相信我,喜歡文字的人一翻開就會一頭栽進去。

  所謂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作者用滿滿的一本文字談的是保障美國人民自由的「權利法案」,也就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到第十條。這並非我們想像中硬梆梆的法條條列,作者以美國開國至今發生過的種種案例、事件、問題,讓人了解這些與每日生活息息相關的切身權利及一個國家為了維護這些人民權利所付出的代價。其中台灣政治人物掛在嘴邊的言論自由、國中起就在考試裡寫過無數次的集會、結社自由,到東方人或許從來不熟悉的,所謂保護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自由,每個故事都讓我印象深刻,另一方面卻有種法律文盲的羞愧。

  這,該是我成長的過程中,我的學校教育、我的課本該教給我的東西,而不是在我成年這麼久以後才「不小心」弄懂的事。如果我曾經都似懂非懂了,那其他人、那些掌理我們的社會安全法制的官員們,他們懂嗎?

  很切身的省思俯拾即是;那些被關掉的BBS版和那些被約談的發文者、停不了的名人控告媒體的新聞、體重或性別造成求職問題的消息、不難見到引導式問答的偵訊,依咱們也有的憲法也寫得大剌刺的言論自由、人生而平等,照說通通都是違憲的;但,這是個已經不用對白紙黑字的法律有所期待的國家了,不是嗎?

  以上轉載自部落格: 陽光的味道
  更進階的延伸閱讀, 比方: 01; 02; 03; 04



本書的行文風格, 我選全書"最硬"的部分:

             * * *

  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簡稱「不得立法」條款,是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的靈魂,稱之為字字千金也毫不過分。我以後會慢慢給你解釋這一條的深刻含義。你一定記得,我們儘管只是普通人,在一起的時候,倒也琢磨過民主自由的含義,甚至還琢磨過為什麼必須有言論自由。我們談到過,在大眾語言中,民主自由總是像四字成語一樣連在一起,而實際上,它們只是湊巧因為同是被人們追求的目標,才被許多人一時糊塗而誤以為是一回事。包括希特勒在內的不少專制體制都不失時機地利用過人們的這種糊塗。其實中國人倒是應該很能理解辨別其中的差異,甚至明白它們水火不相容的矛盾衝突的。只需這麼一想馬上就清楚了:「文化革命」那樣的「大民主」一來,那些掌握了真理的少數人別說是自由,還會有活路嗎?

  我們想過,也許,正是考慮到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人們的普遍認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況下,必須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藉口扼殺思想扼殺真理,或者乾脆謀殺了那個口吐真言的倒楣蛋。所以,才必須有言論自由。我們當時還談到,言論所表達的思想,是最豐富最無從把握的,其發展是與人類共存亡的。也就是說,只要人類還存在下去,就沒有終極真理和絕對真理。誰也不能仗著人多勢眾就不准別人開口。如果把這個問題用通俗化的簡單語言來表達,那就是在中國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話: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裏。

  直到我踏到美國的土地上,我還以為,美國人把言論自由看做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也是因為他們和我們有共同的理解:正是為了保護在任何時間空間裏有可能存在的「潛在真理」,所以,才不給任何人以絕對真理自居,並且得到迫使別人服從的權力;或者像我們以前熟悉的說法,真理越辯越明。

  可是你一定沒有想到,這居然是一個天大的誤解。美國人心中的言論自由,與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邊。美國的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關鍵就是:言論自由與真理完全無關。

  其實很多國家的憲法都有言論自由這一條,並不是什麼稀罕玩意兒。那麼,美國的權利法案有什麼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點就是規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剝奪這種自由。也就是說,政府不能藉口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其他任何非常狀態,去剝奪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論及出版自由。為什麼呢?就因為美國人對於這些權利的理解與我們當初的理解大相徑庭。

  他們認為,這些自由是基本人權,即,這是一個人與生俱來天賦權利。如言論自由,只要是一個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這跟發表言論的這個人是好人還是惡棍沒有關係,這和表達出來的東西是真理還是謬誤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徹頭徹尾的謬誤,哪怕假設有一種方法,可以鑒定出他的思想不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絕對是謬誤,他作為一個人,還是有權利說出他的想法來。說出來,是合法的。

  但是,這麼說只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並沒有回答你的好奇,你提出的大問題還在這裏:到底是怎麼個自由法呢?

  當然,在來美國之前,我們就知道這裏有言論自由這麼回事。然而,真正看到這裏五花八門的言論,還是發現自己以前的想像力不夠豐富。很多中國人能夠想像得出的最大的自由,大概就是毛澤東在反右運動之前,在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階段裏所作的形容和定義:『有選舉權的,憲法就規定他有言論自由,我們就得讓人家講話。我可以批評他,他也可以批評我,這就是言論自由。』我們還遠非精英之類,對於言論自由的想像力到此為止也已經夠可以的了。

  那麼,在美國,言論自由是什麼呢?說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說什麼,寫什麼,只要不真幹,都無人干涉。真幹的話,必須受法律約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因此,基於美國複雜的移民背景,你在這裏不僅永遠可以聽到不同聲音,而且,可以聽到超出你想像的千奇百怪的無數種不同聲音,包括濫用言論自由者發出的不和諧音。

             * * *


很快的, 篇幅又太長了, 我還沒開始寫我的夢想勒,
不過聰慧又有愛心的您大概知道我會關心什麼樣的課題.
這本書我看了一遍又一遍, 我知道, 我的身分使我不能只是翻書看看而已.
我建議您, 先看看書, 思考一下, 您對台灣未來的公民社會, 有什麼夢想.
這本書的簡體字版, 叫做《近距離看美國: (系列一)歷史深處的憂慮》
先暫時擱筆了, 有時間再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