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民生大小事】合宜住宅承購,開始申請受理(100年12月23日~101年12月31日)

政府為協助中低收入之國民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並促進台北都會區住宅供給與需求之均衡,舒緩房價
上漲情形,規劃於機場、捷運周邊尚未開發完成之地區或其他公有土地,採政府與民間合作方式辦理
,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廠商提供資金興建,規劃以低於市場之價格優先協助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
家庭購屋。

※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0年12月23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或至合宜住宅銷售完畢止)。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
        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三)可至新北市陳儀君議員服務處索取申請書,或在本頁下方下載申請書。

 五、申請資格:
   合宜住宅承購資格之適用對象為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家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
       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
      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
      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
      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符合下列家庭年收入標準:
      1.第一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
           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2.第二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超過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
           家庭且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八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
           所得者。
   (五)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已取得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且承購
      合宜住宅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


其他相關訊息請上內政部營建署:http://ehi.cpami.gov.tw/Net/suithouse/suitable-prove_01.html


相關附件:100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及問與答
     100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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